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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天二讀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案部分條文,增訂孕婦不得吸菸,但未訂罰則。完成立法後,我國將成為全世界第一個明文禁止孕婦吸菸的國家。

修正草案也明定,有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的室內場所,禁止吸菸;另配合菸酒稅法,提高菸品健康捐,且要求健康捐的使用範圍擴及對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的照顧。

對於公共場所禁菸範圍是否擴大,反菸團體和菸商在立院角力激烈,立委無法達成共識,留待朝野進一步協商。

二讀條文其他重點:

● 十八歲以下青少年不得吸菸,違者需受戒菸教育;無正當理由不受戒菸教育者,其父母或監護人罰二千元至一萬元。

● 增列雜誌和電腦網路為禁止刊登香菸廣告的媒體,違者罰款也提高,香菸業者罰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廣告業者或媒體罰廿萬至一百萬元。

● 從嚴規範香菸販售,禁止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的販售方式,違者罰一萬至五萬元。但菸品能否展示或陳列於消費者可自行取得之處所,朝野尚無共識。

● 為避免誤導消費者,未來菸品也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使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的文字及標示。但菸害防治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稱不受此限,因此「長壽」菸不需改名。菸品容器外表也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標示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卅五。

● 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以免誘人吸菸,違者罰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為禁止生產及銷售對未成人具吸引力的仿菸物品,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違者罰一萬至五萬元,販賣業者罰一千至三千元。

昨天立院院會非常特別地先二讀沒有爭議的其他條文,另兩條禁菸範圍及販售陳列方式的爭議,留待繼續協商,立院後天休會前能否完成三讀,還有變數。

==Reference==
2007.1.17    聯合新聞網

==My Opinion==
嗯~
這條訂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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