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胸10秒判無罪!那我摸個5秒應該更沒事吧?」

彰化地方法院日前做出一則判決,蔡姓男子前往內衣特賣會場,利用人擠人大搶購的機會,趁機對一名女顧客襲胸,法官審訊認為蔡某並未使用強暴脅迫、恐嚇跟催眠術方法摸胸,且碰觸胸部僅10秒鐘,時間太短,不構成強制猥褻罪而判決無罪,判決一出立即引發各界爭論,婦女團體更是群起撻伐,咸認判決太過離譜。

趁人潮 摸人裙底

這起爭議性判決前天引發一起不良模仿事件,台北市一名男子前天上午搭乘捷運,案發當時正值7時許上班上課時間,捷運車廂內滿是乘客,摩肩擦踵前貼後擠,涉案男子被指利用捷運行進晃動間,伸出鹹豬手摸向站在後方的女乘客。

據被害女乘客表示,由於當時車廂內人擠人,乘客間或多或少肢體碰撞,一開始她還沒意識到異狀,直到男子把手伸進她的胯下,以手指前後碰觸她的私處,她才驚覺被辱,嚇得花容失色大喊色狼,並在其他乘客協助下報警處理。

男子被帶回警局偵訊,一開始堅稱因為擔心背在背後的背包遭小偷,為了「保護」背包,才會伸手向後抱住背包,「一時不慎」進而碰到站在後面的女乘客;不過被害女乘客指控歷歷堅持提告,男子這時竟語出驚人地向承辦員警表示,「就算有摸到,之前有人摸胸摸了10秒,最後判無罪,我才摸了5秒,應該也沒事」。

自辯駁 難逃法辦

男子此話一出,立即遭警方怒斥胡來,指責男子價值觀偏差,警方進一步向男子解釋,該案判決肇因引用法條不同所致,先前猥褻女性行為用刑法強制猥褻罪送辦,猥褻行為有無涉及「強制」的定義,是判決重要關鍵,95年2月後已改用性騷擾防治法,對於摸臀、襲胸、偷拍均依法處分,全案訊後仍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送辦。

==Reference==
2007.9.12    自由時報


==My Opinion==
靠~
這樣以後不就天下大亂了!
大家都摸來摸去,
然後控制在10秒以內~Sa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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