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向遠雄建設購買「大都市.新天地」預售屋,外加一百三十萬元購買一個地下停車位;但交屋後卻發現停車位上有兩個污水池人孔蓋,他認為停車位有瑕疪,因此向法院提告訴,台北地院民事判決消費者勝訴,遠雄應交還十七萬五千五百元給張姓男子。

遠雄建設在訴訟中主張並沒有故意隱瞞,污水池人孔蓋平時不使用,對當事人權益影響不大,且預售屋在2005 年三月交屋,張某卻遲到去年六月才向法院提起訴訟,早已超過民法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價金減少請求權」的六個月期限。

但台北地方法院最近判決指出,停車位上有污水池人孔蓋,的確會造成停車不便,遠雄出售的停車位是有瑕疪;且張某在2003年八月六日與遠雄簽約購買預售屋,遠雄已在簽約前七個月,就將污水處理設計圖送交台北市政府備查,顯見遠雄早在出售房屋及車位給張某前,早已知道停車位上有污水池人孔蓋。

法官判決認為,原本張某應該在知道停車位有瑕疪的六個月內起訴,但遠雄故意不告知停車位的瑕疪,在此情形下,張某不受六個月的限制,只要在得知停車位有瑕疪的五年內起訴都可以。

另外法官以專業鑑價公司所做調查,認為停車位型態、產權與附近停車位供給狀況都會影響交易價格。不過,張某原本要求減少價金二十五萬元,但法院審酌一旁另一停車位類似案件,鑑價公司估價報告書,判遠雄應交還十七萬五千五百元給張姓男子。

==Reference==
2007.5.16    中央社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一個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