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追討滯留海外呆帳大戶債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請銀行公會擬訂各債權銀行共同合作追討債權作業機制,首先將針對授信戶總債務金額達新台幣50億元以上、惡意掏空公司資產或重大經濟罪犯者,優先辦理追討。

依照金管會所訂的標準,可能符合債權銀行共同追討呆帳大戶,包括東雲集團陳由豪、力霸集團王又曾、峰安鋼鐵朱安雄、廣三集團曾正仁等。

金管會表示,部分呆帳戶將不法資金移至海外,債留台灣,違反社會公平正義,不過,對滯留海外呆帳戶的追討,涉及資產調查及外國法律適用等問題,成本較高,執行較複雜,銀行採單打獨鬥的力量跨海追討,追討成功的機率很低。

官員表示,相關債權銀行如能共同合作追討,將可集中資源及力量,發揮最大效益。

金管會於4月9日召集銀行公會,研商本國銀行積極追討滯留海外呆帳戶事宜會議,並請銀行公會擬訂各債權銀行共同合作追討債權作業機制。

金管會表示,有關優先辦理指標性案件,主要是授信戶總債務金額達50億元以上、債權銀行3家以上、任一宗債務已轉銷呆帳且債務人或公司(集團)負責人潛逃海外。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第一,公司(集團)負責人掏空公司資產;第二,檢調單位通緝的重大經濟犯罪者;第三,有其他重大影響經濟或金融秩序。

銀行公會得視需要邀集相關會員及主管機關召開專案會議選取指標性案件。

未來,選定案件後15個營業日內,由最大債權銀行召開第一次債權會議,研商有關管理銀行的選任、銀行專戶及預繳管理款項。

第二次債權會議則決議管理銀行的運作架構、債權銀行間的權利義務、確認是否有可執行的海外資產等。

債權銀行共同追討債權的相關費用,按債權比例分攤。

金管會表示,銀行公會會員共同合作向滯留海外呆帳戶追討債權,對指標性案件優先追討,建立跨國追討機制範例,將作為後續追討其他滯留海外呆帳的參考。

金管會表示,為確保債權,銀行除公布呆帳資料外,對於所有呆帳戶自應持續積極追討;對於國內債權部分,各金融機構仍應依台灣民事法律進行追償。

==Reference==
2007.5.1    中央社

==My Opinion==
真的追得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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