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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買賣已是相當普遍的投資工具,不過,國稅局提醒投資人,買賣外幣賺取匯差,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南區國稅局日前就查到,有人未申報外幣定期存款的利息所得及匯兌損益,遭補稅及罰鍰300多萬元。

南區國稅局日前曾查到一案例,才剛成年的王先生,卻擁有鉅額利息所得,追查後發現,原來該筆存款是他姑姑轉存,並以他的名義承作外幣定期存款;雖然該局查獲時,他姑姑將部分存款轉回自己名下,並提示資料證明無贈與之意,但因未申報外幣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及匯兌損益,因此,仍被處以補稅及罰鍰共300多萬元。

南區國稅局說明,外幣定期存款的收益來源分成兩個部分,一是儲蓄本身的利息所得,一是存入和支取時間不同的匯率差所帶來的收益。其中,利息所得部分,銀行會主動寄發扣繳憑單,每一申報戶一年可享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匯兌價差部分,銀行並不會寄發扣繳憑單,不少民眾因此誤以為匯兌收益不用申報課稅,以致漏報所得。

南區國稅局並特別提醒民眾,不要以他人名義進行投資理財活動,以免被認定為贈與或意圖分散所得;選擇外匯存款為理財方式,應將換匯結匯、存摺等相關證明文件一一保存,以免因漏報且無法舉證遭補稅及罰鍰。

==Reference==
2007.11.09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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